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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證 Work Permit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且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除寒暑假除外)

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申請上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明年331日止;申請下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同年930日止。

 

其他相關規定 (許可期限、罰則、工作許可之終止)

1.具工作證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工作時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除寒暑假除外)

2.未依前項規定者,勞動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且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3.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申請工作證;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4.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申請上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明年331日止;申請下學期工作證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最長至同年930日止。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者,若提供次學期註冊證明者(經教務處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但許可期間仍為最多6個月。

5.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請逕自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並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台領取,逾期領取者勞動部將以掛號寄出。

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詳細資訊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網站:http://www.wda.gov.tw/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10
電話:(02) 8995-6000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分至下午530 受理詳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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