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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國際生申請工作證事宜

一、依據勞動部規範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6個月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二、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0條至第55條規定。
三、如需申請工作證,請檢附工作證申請原因證明書(附件一)、工作證申請切結書(附件二),及費用新台幣100元,如未提交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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