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
一、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二、補助限制:
(一)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應繳交文件
(一)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分發通知書影本乙份
(三)當年度清寒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審查積分量表
(五)112上下學期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一般(不分國籍) 5名、新南向國1名,共6名。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本次助學金請領月份為113年9月至12月,共計12,000元
六、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星期五)中午12:00止
將應繳交文件資料紙本繳交至國合處國際暨兩岸交流中心吳崇玉老師 (分機1567)
或
電子掃描檔寄至( 電子信箱:tumticsa@gmail.com ),資料未齊及逾期者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