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稱「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
二、所稱「港澳學生」係指:
1.香港或澳門居民,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境外(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及地區)6年以上,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2.取得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3.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升學者。
4.港澳學生在學期間比照「僑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照顧。
5.港澳生身分之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三、得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學者有以下4類:
1.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2.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a.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b.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8年。
3.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之申請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a.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b.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